滨州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收费的通知
各函授站(点):
根据《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鲁政办发〔2008〕65号)、《关于印发山东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鲁财综〔2010〕155号)、《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》(鲁价费发〔2013〕93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教职字〔2014〕34号)等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研究会2015年年会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针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收费问题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各函授站(点)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。向社会公示学费标准,不得擅立收费项目、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,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。凡不按规定标准收费,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标准,乱立收费项目的站点,一经查实,严肃处理,减少当年招生计划,直至取消招生资格。
二、从2016级开始实行全额收费,以函授站(点)为单位,按年度收齐学费后汇款至滨州学院指定账户,由滨州学院财务处按站点要求开具正式发票。
三、滨州学院与函授站(点)学费分成比例为45%:55%,站点提供正式发票,滨州学院财务处按要求进行返款。
四、函授站(点)缴纳学费的同时提交缴费学生名单到教务科进行学年注册,不缴费或不缴全额的学生不予注册。超过一年不缴费将取消学籍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滨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
2016年1月6日